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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培训班知识分享:危险品进出口如何判断两用物项! 

今天主要说下两用物项,也就是海关监管表里面对应的2,3,G。

所谓的两用物项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准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签发的许可证件,其中“两用”指的是军用和民用。对应进出口时,简单点的就是直接查HS编码,看对应的监管条件。

代码2、代表的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代码3、代表的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代码G、代表的就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PS:这里的定向,指的是去特定的国家(地区),一般是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

如果你查到你的HS编码,监管条件有2/3/G,那你就需要注意了,得去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

可是你以为就这么简单,查下HS编码有没有监管就懂两用物项了?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硫酸麻黄碱、消旋盐酸麻黄碱、草酸麻黄碱、伪麻黄诚(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等等《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部分,不论用网上的一些查询网站或者书本,都会提示海关监管条件2、3(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部分的商品一般不会出现未提交许可证而被处罚的情况。毕竟报关企业录单系统也会提示,收发货人不清楚或者忘记,报关企业也能及时提醒收发货人去办理。

所以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是给你参考的,只要涉及《目录》内商品名称的,不论是不是《目录》内的商品编码都要办理许可证。只看成分不看商品编码。

依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如下图)。

a、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这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或者含4种里面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就累加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b、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证。

c、除上述5种以外的《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不管含量是多少都需要办理许可证(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成分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成分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许可证。同时,申领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xx物项”,在商品编码栏目填写xx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15%丙酮25%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25丁20甲15硫10”。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许可证。

产生问题的原因

l海关作业模式改革,审核后置,海关不再提前为企业把关,海关把原有的“先审核后放行”的作业模式,变为“先放行后审核”的作业模式。虽然通关放行速度是加速了不少,都可以做到卸船即可提货,但是海关在放行前对单证不进行审核,问题不会被提前发现,就变成事后的行政处罚。

l报关预录时,系统只能提示以商品编码监管的货物,混合物中成分不以商品编码监管,系统不会提示。

l企业没有专职关务人员,不知道有《目录》的存在。

l海关不提前把关,货物通关速度快,报关员证也取消了,很多企业觉得关务是人人可以做的岗位。

l一物多名,时间紧张,关务人员未能全面审核。根据汇总的案例还有两个成分(洋茉莉醛和氯仿)是一物多名。关务人员的化学知识储备不够,时间紧张等原因。即使按照提供的申报成分查询了《目录》,也可能因为不知道别名,而未能发现属于《目录》内情形。

法律风险

1、收发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2、报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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