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专家案例解说CIF和CFR实质上是同一术语吗?
信用证,必须严格遵循表面一致原则,而不是意思相同。谈价格或者签合同时,CFR C&F CNF 理解为一个意思,但是如果信用证付款,这三个就是不一样的术语。例如 QINGDAO 加不加Port,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信用证把Qingdao写成了Tsingdao,船公司出提单必须出tSINGDAO而不是出Qingdao,这都要提前确认好,否则就得提前让对方改信证.
银行是独立于交易之外的,银行无权也无义务“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具体要求,不能靠审单员个人主观理解来决定是否付款,否则这对买卖双方都不负责。不能把银行也当做交易对象,他们只对单据负责而不是对双方交易负责,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一致来维护双方利益!信用证不是单纯的付款方式,它是确保双方交易安全的付款方式!确保双方安全就是单据表面一致!
卖方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就认定卖方正确的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单据不一致,银行就可以不付款。银行的付款与否和买卖双方没关系。
背景
B国一家银行开立了一份金额为327,000美元的信用证。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受益人分六批次交单。
所有交单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进行,单据也是以相似的方式出具。在六次交单中,开证行承付了前四次。第五次交单以下面同样的理由被拒,但拒付通知的发送时间超过了交单日后5个银行工作日。交单行对逾期拒付通知的有效性提出异议,4个月后才被承付。
第六次交单被拒付,理由是“Trade term not found in invoice. 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as per UCP 600 Article 16(iii)b”。
拒付之后,开证行称申请人拒绝放弃不符点,并已退单。在与开证行交涉过程中,获悉开证行是依据ISBP 745第C8段提出的不符。
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包含“xxx CFR [Port C]”,未说明适用Incoterms规则。提交的发票在单价和金额下显示“C&F”,在发票的其他地方提到卸货港和最终目的地为C港口。
交单行反驳了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主要理由如下:
贸易术语C&F在Incoterms 1980中占主导地位。随后,该术语被修改为CFR,对买卖双方保持相同的义务和责任。
从运费信息可以看出,发票只为C&F开具的。卖方在装货港支付运费,这在提单上显而易见。
信用证中的贸易术语并未表明该交易适用的相关出版物(1980/1990/2000/2010或2020)。因此,受益人从1980年的版本中选择了等同的贸易术语。作为开证行,他们应该确保信用证避免任何歧义(关于适用的Incoterms版本)。交单行还援引了ISBP 745先期考虑事项第(v)段。
贸易术语 C&F已转换为CFR,以避免SWIFT报文中出现特殊字符“&”。
开证行在同一信用证项下的先前支款中接受了同一数据(C&F),没有拒付,表明开证行之前已接受了该贸易术语。
不能接受开证行关于发票没有贸易术语的意见。发票上面写着“C&F”。
交单行坚持其立场,因为开证行已经承付了以前类似的交单,他们不能突然改变对这项交易的立场。
交单行提及ISBP 745第C3段:
“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但不要求镜像一致。例如,货物的细节可以在发票的多处显示,只要一并解读时,其表明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
因此,开证行指出的“发票中未发现贸易术语”的不符点并非不符。
由于开证行已经承付了先前的支款,没有提出任何不符,因此可以理解为开证行非常了解第C3段的内容。
ISBP 745 第C3至C14段明确了“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以及发票的其他一般性事项”。在本案中,贸易术语是作为货物描述的一部分,如果一并阅读,则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因此,第C3段正好适用于此。
交单行通过引用以上观点,持续跟进开证行的付款情况。然而,开证行坚持拒付。
问题
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
分析
如咨询所述,开证行收到并承付了一份信用证(适用UCP600)下的4次交单。在每次交单中,受益人的发票上都写着“C&F”,而信用证规定的是“CFR”(没有提及Incoterms规则)。
第五次交单被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发票中未发现贸易术语”。可以推断交单行反驳了该不符点,指出发票确实包含贸易术语C&F,且C&F与CFR相同,并进一步指出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无效,因为该通知是在交单日后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之后发出的(UCP 600第16条(d)款)。在对拒付通知提出异议四个月后,该交单最终得到兑付,这不符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第六次交单也被拒绝,理由同上,即“发票中未找到贸易术语”。交单行再次对不符点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基于多方面理由,其中包括开证行在前四次交单中接受了相同数据内容(C&F),没有拒付,表明开证行已接受这一贸易术语。
应该指出的是,在以往的国际商会意见中已经涉及确立“先例”的问题。
例如,R556(TA525)所述:“无论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或者通过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方式而被接受,UCP对先前接受过而在其后交单时又拒付的情形未做规定。正如第R270号意见(问题2)所所述,这事关创设先例的问题。银行的通常态度是,不能创设这样的先例,因为虽然在单据层面上表面相同,但每笔交易(即每份信用证或该证项下的每次支款)都与以前的交易分离且独立的。然而,在将此类争议提交法院时,需要考虑信用证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所有交单都必须单独处理,不得参考先前交单造成的先例。
然而,关于发票,交单行正确地解释了“CFR”确实取代了Incoterms出版物中的“C&F”术语,因为“&”符号在SWIFT/Telex电报中会有问题。它们实质上是同一个术语,某些行业(如GAFTA)仍然使用C&F进行谷物贸易。
无论如何,发票符合ISBP 745第C3段。交单行也可以参考UCP 600第18条(c)款,即“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如上所述,提交的发票在单价和金额下显示C&F,发票其他地方提到C港口为卸货港和最终目的地。这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银行应注意ISBP 821的先期考虑事项(iv),其中规定申请人好受益人应仔细考虑所需单据的数据内容。
结论
没有不符。
点评
1. 审单的先例问题
关于审单的“先例”问题,早有定论,即没有“先例”。否则信用证的独立性将无立足之地,背负历史上全部的“先例”包袱,信用证也将寸步难行。可参考TA904rev及其评论,还有R270, R332, R556, DOCDEX Decision No.211等。
2. 贸易术语问题(“C&F” vs. “CFR”)
从本案分析看来,银行委员会认为二者实质上是同一术语。据了解负责Incoterms规则的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多数持反对意见,甚至强烈反对,很有意思。
首先,交易中的信用证及提交的单据均未提及术语所适用的规则和版本,因此,不宜仅在Incoterms规则下讨论该问题。在未明确和限定适用规则的情况下,C&F和CFR各自均有代指任何不同术语以及不同含义的可能,断然认为二者等同,有失偏颇。
其次,即使在Incoterms规则下来看,C&F和CFR是两个出现在不同时期不同Incoterms规则版本的贸易术语。Incoterms 2020中的CFR与Incoterms 1980中C&F存在重大差别,比如风险转移界限不同,前者是装上船(on board the vessel),后者是越过船舷(cross the ship’s rail),当然不可等同。
当初将C&F改成CFR,SWIFT和电传中无法显示“&”符号是原因之一,早期的信用证还出现过CNF, CANDF, C+F, CYF等多种表述。但无论修改原因如何,既已修改,表达形式和内容方面都不同的两个术语,可以等同吗?如果C&F可以等同CFR的话,CNF, CANDF, C+F, CYF这些表达方式可以等同于CFR吗?无独有偶,Incoterms 1980还有一个FRC的术语,也就是如今FCA的前身。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是FCA,银行会接受显示为FRC的发票吗?
至于GAFTA(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的谷物大宗商品交易中使用C&F,更不足以为证。因为GAFTA所使用的C&F有其自身的一套定义,其标准合同从未选择适用Incoterms规则,也不用CFR的表述,何以等同?
无论案中的不符点是否成立,我们认为银行委员会的观点(“they are, in essence, the same term”)及理据有失偏颇。信用证交易中的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扯得越远,越容易偏向,风险越大。
另外,C&F与其后的港口分开显示在发票的不同位置,这不应成为问题。当然,在湖美案中,我国某些法院错误地认为没有跟随相应地点的术语就不是贸易术语。
3. 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效?
开证行对不符点的描述是“Trade term not found in invoice.”,交单行在抗辩时已指出提交的发票清楚地显示了贸易术语(C&F),拒付无效。然而,案中银行委员会在分析时对此并未正面回应。
一份有效的拒付通知需满足UCP600第16条的全部要求,其中之一是列出据以拒付的不符点,且对不符点的描述要完整和精确(complete and precise)。可参考R672(TA605rev)和R822(TA778rev)。
拒付通知对不符点更为准确的表述可以是“发票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CFR”,或“发票显示的C&F与信用证规定的CFR不符”等。
因此,无论前面讨论的C&F是否等同于CFR,由于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对不符点的描述不足,拒付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