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际贸易出口退 (免)税常见问题全流程风控精讲
一、外贸企业出口贸易常用价格术语:
FOB术语意味着卖方在货物通过装运港的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的责任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并负责货物在装运港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的责任包括货物装船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的所有风险。CFR术语意味着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费用,但卖方的责任只限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卖方需要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和支付相关的关税。CIF术语与CFR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购买最低限度的保险。
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费用和风险,并负责购买保险。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和支付相关的关税,以及承担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的风险
FOB价格 = 货价+国内运杂费 (内陆运输+本地港杂费)
CFR价格 =FOB价格 + 运费到目的港CIF价格 = FOB价格 + 运费到目的港 + 海运保险费(海运保险费: 这是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购买的保险费用。保险费通常是根据货物的CIF价值 (即FOB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率计算的。)
二、出口退 (免)税概述与要素
1.出口退 (免) 税的概念
出口退 (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 (含跨境电子商务) 劳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出口退 (免) 税的企业范围
(1)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自2022年12月30日起取消),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136号)的规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规定的为生产企业代办出口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出口退(免)税的企业按经营类型划分为生产型企业、外贸型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类,分别简称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综服企业。
3.增值税出口退 (免) 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2)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 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 = 增值税退 (免) 税计税依据x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 (免)税计税依据x出口货物退税率
4.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确定
不同退税率话用政策,根据退税率不同,出口货物有退税、免税、征税三种政策。退税率政策调整变化的,退税率适用以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为准。
1、存在出口退税率,可以按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即: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有出口退税率
2、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有2种情况: 如果提示”免税”,为享受出口免税商品(不可申请退税,须按出口免税进行税会处理);如果提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须按征税率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特殊商品标识:
1)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
2) 免税。特殊商品标识为1,退税率为0,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进项税专票可抵扣;特殊商品标识为2,退税率为0,出口免税,内购货物为免税货物因此无税可退,进项需转出。
三、出口退 (免)税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 (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
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 (免)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适用条件: 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以及变更退 (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 (免)税。
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税 (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办退税。
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 (免) 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 (免) 税。申报应退 (免)税额的限额标准: 外贸企业 (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 100万元;生产企业 (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 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 备案单证管理:
D备时限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 (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 (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 (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2备案内容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 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 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3保管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4备案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 (免) 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税通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四、出口退 (免)税常见问题
(1)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本年度为4月18日)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由报办理退(免)税。
超期申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在退 (免) 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 税的,应当在申报退 (免) 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在办理超期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跟出口退税明细数据一起生成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收汇凭证和视同收汇证明资料。
如果是已经申报了退税但是在4月申报期截止前未收齐外汇也未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在冲减原退税数据后,等收齐了外汇或取得了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后可以继续由报出口退税。
(2)“报关单无电子信息”问题
1)检查报关单是否录错。出口明细中的报关单号录入规则为: 18位报关单+0+两位项号
2)判断是否为代理出口。看一下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是否为两个不同的公司如为两人不同的公司,除极特殊情形外,说明这个业务为代理出口。境内发货人-受托方 (代理方)、生产销售单位-委托方,由委托方申报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时录入出口明细的代理证明号不需要录入报关单号。
3)判断出口退 (免) 税备案表是否填写了“海关企业代码”。
出口企业遇到出口退 (免)税备案之前的报关单信息缺失的,应检查一下出口退 (免)税备案表是否填写了10位海关企业代码如未填写,应做出口退 (免) 税备案变更,加上10位海关代码。
4)补发报关单电子信息。
先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点击“出口报关单查询下载”模块,确认报关单信息实时查询状态:
若查询的报关单状态为“税务总局接收失败”,请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
若查询的报关单状态为”发送税务总局接收成功”,但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 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申
请”,填写无电子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并申报,待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信息补发流程。登录离线版申报软件,点击“其他申报向导”“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增加”,手工录入报关单号和日期-“确认”-“退出”,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 税申报”_“出口信息查询申请(离线申报)”进行数据上传-点击“由请”,待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信息补发流
如申请出口信息查询后,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可再次通过以上流程发起申请,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申报的美元汇率不在合理范围之内”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1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出口退税采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中间价。
用于申报退税的美元汇率要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