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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滞留目的港,托运人要求退运或转卖受限因素浅析

货物贸易,不论大小宗交易,既要考虑货物交付,又要考虑货款安全保障,风险无处不在!

具体交易中,若收款无保障情况下已经发货,可能会遭遇一塌糊涂的“烂摊子”,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文涉及案情很复杂,各方阴谋诡计不表,笔者简单梳理如下,从法律角度探讨如题问题:

案情:2023年6月份,有3万吨来自北方某国的SN油(CIF)运达浙江某港口,托运人仍持有提单原件,收货人不付款,货物滞留目的港口,托运人与收货人展开激烈博弈,港口方和承运人夹在其中。

咨询问题:托运人咨询笔者意见,想转卖或退运货物,该如何处理?

说明:结合实务各种情形,本文所指“收货人”理解为“提单合法持有人”更准备。

一,货物滞留目的港的风险或费用?

CIF是“付运单据买卖”,货物在装运港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因此买方应承担货物付款责任。

那么,货物滞留目的港有哪些不利后果呢?

1)运费到付(如:FOB买卖)的情况下,无人承担运费和运杂费;

2)增加很多额外费用,比如仓储费、滞期费、滞箱费、海关费用、处理费等,积累到一定程度,这些费用可能会超过货值;

3)超过一定期限,货物或依承运人申请或被海关强制拍卖。

这些增加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海商法》第88条规定了,承运人减损义务+托运人责任补偿。

也即,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 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同时要说明的是,这也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也即,承运人的减损义务,如果货物滞港超过60天而承运人没有采取措施,则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里特别提醒注意,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为托运人。一般来说,如果卖方负责运输,如CIF条款, 则卖方为托运人;如果买方负责运输,如FOB条款,则买方为托运人,同时如果卖方负责向承运人订舱且卖方被记为提单上的shipper, 则卖方也是托运人。

二,持有提单原件对转卖或货物退运的影响

这个最好理解,提单流转到合法提单持有人(可能是收货人)手中,意味着合法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控制了货物流通-转卖或退运。

此时,收货人有权持有提单到海关报关、向承运人换单并提货、海关放行,完成进口动作。

实践中有案例:货主间争议,托运人起诉海关,诉称海关不应当接受收货人报关放行货物。但是,收货人合法持有提单,海关接受其申报放行货物并无过错。

因此,托运人一旦失去对提单原件的控制,便失去了对货物处置的“话语权”,无论是记名、指示还是不记名提单皆如此。

三,“报关”对转卖或退运货物的影响

首先,进口海关申报,遵循“谁持有提单,谁申请报关”原则,报关单上的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提单上记载收货人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报关前,办理退运或转卖,海关法上属于“直接退运或转卖”,不需要所谓收货人同意,只需要承运人申请即可完成。

其次,如果是收货人(进口商)直接报关的,报关后,收货人为备案收货人,退运货物则需要收货人同意;转卖货物原则上需要收货人同意,除非承运人因故处置货物。

最后,依据《海关法》第10条,委托报关存在显名委托报关和隐名委托报关之别,委托报关后,退运或转卖,是否需要收货人同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此点,很多国家要求基本相同,笔者推荐一遍总结文章供有兴趣的读者研究学习,但仅作为常识性了解:[外贸小知识]各国海关规定知多少。

关键问题在于,“备案收货人”是谁?

我们分“显名委托报关”和“隐名委托报关”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若是“显名委托报关”,报关公司应向海关提交收货人签发的授权材料,报关公司为收货人的代理人。

此种情况下,货物报关后,若退运货物,应经收货人同意才行。因为,进口是退运的前置动作,应由真实的收货人(进口商)完成,然后才能办理出口手续(退运)。

此种情况下,货物报关后,若转卖货物,此时货物进口手续已经完成,属于内贸性质交易,但货仍在承运人控制下,经托运人申请,承运人可将货物交付给新买受人,转卖给新收货人即可,无需收货人(进口商)同意。

(2)若是“隐名委托报关”,报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海关备案显示为收货人,而非收货人的代理人。

此种情况下,货物报关后,若退运货物的,形式上,只需报关公司同意,无需收货人(进口商)同意。但是,报关公司基于委托关系,未得到收货人同意前应该不会同意退运货物。

此种情况下,货物报关后,若转卖货物,此时货物进口手续已经完成,属于内贸性质交易,但货仍在承运人控制下,经托运人申请,承运人可将货物交付给新买受人,转卖给新收货人即可,无需收货人(进口商)同意。

注意:实务中,对于拼箱货,货代提单下的业务,备案收货人是报关公司或货代公司自己。对于整箱货,有经验的收货人可以要求货代公司备案其指定的收货人,以达到控货目的。

例外情况—强制性退运

如果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3条情形会遭遇强制退运,这属于行政命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换单”对转卖或退运货物的影响

换单,是指货物到目的港且报关后,合法提单持有人(可能是进口商)将提单原件交付承运人换取承运人签发的提货单的活动,但电放操作除外。

然后,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海关放行。

3.1 换单前

换单前,货物在承运人控制中,承运人承担有条件向收货人交货的义务,如:按托运人电放指示、运费等相关费用已经结清,否则承运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本质上,换单前,承运人是为托运人向收货人代履行交货,提单合约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约束力,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无约束力,也即,承运人不因提单合约对收货人负有必然交货义务。

因此,换单前,办理转卖或退运货物的,不受制于收货人意志(同意或弃货),受制于掌握提单原件托运人的意志。

3.2 换单后

换单的法律后果是,承运人已经收回提单原件,产生了向提货单持有人交货的约定义务。

换单还意味着,承运人确认了提货人为提单原件合法持有人身份。提单原件代表货权,换单意味着,承运人确认了收货人受领货物的身份。

换单后,无论是退运还是转卖,应经收货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将遭遇收货人索赔,收货人因换单获得要求承运人交货的请求权。

法条依据:

《海关法》(2021年修订)

第10条:(显名委托报关)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隐名委托报关)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第24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26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30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

第10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

注意:即便是货到目的港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还得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13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14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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