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指南-一般AEO认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认证标准 | 指南 | ||
一、内部控制标准 | |||
(一)进出口业务控制 | 1.单证控制 | (1)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中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境外收发货人、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运输路线、储存条件、拆检注意事项、标签标志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内部复核。 | 1.单证控制情况: (1)进出口单证复核纠错的流程。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价格重点审核项目:合同、发票、收付汇凭证等商业单证中涉及成交价格的构成和调整项目的内容,并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归类重点审核项目: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是否为税则、税则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列名。 原产地重点审核项目:原产地证明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自主声明等)等。 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审核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中的储存条件及拆检注意事项。 涉及进口食品的,审核外方提供的标签标志的样章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与实际进口货物的标签标志是否一致。 (3)复核纠错时发现错漏的处理措施,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措施。 (4)保障复核纠错的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5)是否发生过因单证错误导致报关差错或被海关处罚的情形,如有,具体情形及提升复核纠错质量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出口单证的复核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纠错的操作流程。 |
(2)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对国外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卫生检疫单证、输华食品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官方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 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控制情况: (1)许可证管理或者输华官方证书管理的单证复核的内容。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与海关检验监管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装运前检验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许可证、品质证书、质量保证书等单证是否真实有效。 动植检单证重点复核项目:品名(拉丁文)、数重量、HS编码、启运国、原产国、收发货人、入境口岸、有效期限。 卫生检疫重点复核卫生检疫证单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口岸卫生许可证等证单。 食品检验重点复核外方提供的原产地证书、输华食品官方证书格式、内容、印章、证书评语等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品名、数量、生产批号、原产地等产品信息与实际进口货物的是否一致等。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单证复核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或纠错的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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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记录与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内部复核。 | 对于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控制情况: (1)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单证复核的内容。 (2)针对以下内容的复核操作情况: 备案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手册是否明确标注国产料件所占比例,是否按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 生产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深加工结转报关数量是否符合海关审批要求,收发货清单是否记录清晰;料件串换是否经海关审批,串换数量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外发加工收发货清单是否记录清晰。 处置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及制成品;边角料及副产品内销征税归类、消耗性物料归类是否准确,不作价设备是否已解除监管,未解除监管的是否仍在本企业使用。 核销环节重点复核项目:是否有超期报核或者未报核手册,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内销归类、价格申报是否正确,手册是否仍有余料未处置。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单证复核记录。可以包括手册设立、手册核销、内销征税、货物外存、料件串换、货物抵押、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证金等相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复核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进行上述单证复核和纠错的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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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证保管 | (1)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等海关要求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 |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的单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合同、舱单、箱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自主声明、许可证件等。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归档单证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归档时间、单证借出归还、查阅复印、销毁等。 (5)单证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以及相关材料。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单证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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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保税进出口的,应当保管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的单证资料。 | 对于从事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保管加工贸易以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单证的种类,应包括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各环节的主要单证。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单证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归档时间、内容、单证借出归还、查阅复印、销毁等。 (5)上述单证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等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加工贸易相关业务单证,应当包括手册设立、变更全套单证,可以包括手册核销、内销征税、货物外存、料件串换、货物抵押、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备案及收发货清单、保证金征退相关单证;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还可以提供卡口登记记录、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等相关单证。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单证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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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 对于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应现场配合认证人员了解其对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 (3)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的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出入境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记录应当与实际出入境特殊物品情况相符。 (2)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出入境特殊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记录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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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应当对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建立台账,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对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检疫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业务涉及台账保管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保管单证的种类,应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业务各环节的主要台账。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上述台账的日常管理情况。 (5)上述台账保管的期限,应满足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的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的台账。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企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的装卸、调离、运输、生产、加工、存放、检疫处理等环节的台账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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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应当对日常检验监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合格货物的处置、销毁、退运、召回等情况建立台账,并确保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对于进出口商品需要检验监管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负责建立和保管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台账的具体部门(岗位)、人员、人数等。 (2)建立与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记录台账的管理要求及操作流程。 (3)对记录台账数据出现差错时的改正及预防措施。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相关台账,应有记录人员签名,如是电子台账的,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可追溯识别。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登陆系统或实地查看需要检验监管的(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记录台账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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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进出口食品的,应当设有专门场所、特定部门和专人对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保管。 | 对于进出口食品的企业,认证以下内容,否则不适用本项标准。 1.单证保管情况: (1)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的保管情况,保管的场所、部门和人员。 (2)记录内容。 (3)归档要求和保管方式(纸质或电子均可)。 (4)企业保管的期限,应满足《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单证保管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进口和销售食品记录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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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系统控制 | 3.信息系统 | 建立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的信息系统,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等功能并有效运行。 | 1.信息系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控情况。 (2)负责维护系统的具体部门。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报关单证与系统数据进行比对。 重新认证企业,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信息系统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管理措施应有效实施。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企业系统功能模块和运行情况应当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
二、守法规范标准 | |||
(三)遵守法律法规 | 4.企业守法 | (1)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行为不超过1次。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被处罚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的行为;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违法次数与上年度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4)当年注册登记的收发货人,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且违法次数不得超过5次。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四)进出口业务规范 | 5.申报规范 | (1)连续2个季度单季查获比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查获比率。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手(账)册未发生超期未报核的情形。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连续2个季度单季加工贸易手(账)册规范申报率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手(账)册规范申报率。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6.管理要求 | (1)1年内未发生因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品质、检疫问题或者欺诈行为被国(境)外官方通报或客户退货、索赔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确属企业责任的。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2)上年度商品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反欺诈、品质及数重量鉴定等项目指标被海关查验不合格率不超过同年度同类商品不合格率。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1年内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风险监控检测合格率99%以上。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4)1年内进口商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口食品不良记录名单。 | 由海关认定。企业应当配合海关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对海关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三、贸易安全标准 | |||
(五)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 7.场所安全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为符合场所安全该项标准。 | 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且海关未发现企业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形的,视为符合场所安全该项标准。 |
(1)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企业的出入口配备人员驻守。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企业车辆、人员出入管理的书面文件,明确进入安全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场所安全情况: (1)企业出入口数量和配备人员驻守的情况。 (2)驻守人员的数量和轮班情况。 (3)驻守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出入管理流程。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车辆、人员进出登记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车辆、人员出入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企业所有出入口均应配备人员驻守的情况。 (2)车辆、人员进出的管理情况。 (3)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出入口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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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结构: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保证其完整性、安全性。 | 1.场所安全情况: (1)负责企业经营场所的建筑结构(含建筑物、门窗、围墙等)的检查和修缮的责任部门(岗位)。 (2)对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情况。 (3)发现建筑结构出现问题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对建筑结构的检查和修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管理的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企业建筑结构有效防止非法闯入的情况。 (2)围墙的高度满足不易攀爬的要求的情况。对无实体围墙或不易防止非法闯入的围墙,企业采取的防护手段或者加装安防设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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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锁闭装置及钥匙保管:所有内外窗户、大门都设有足够数量的锁闭装置,实行钥匙发放、回收登记管理。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锁闭装置及钥匙管理的书面文件,应明确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维护、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场所安全情况: (1)负责锁闭装置及钥匙管理的责任部门(岗位)。 (2)锁闭装置的日常检查及异常处置。 (3)钥匙的发放、回收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钥匙发放、回收的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钥匙发放回收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内外窗户、大门的锁闭装置分布及使用情况。对特殊原因未能安装锁闭装置的大门采取必要防护手段的情况。(2)钥匙保管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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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伙伴安全控制 | 8.商业伙伴安全 | 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 | (1)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 (2)企业对商业伙伴信用等级调整情况的掌握,以及对不再是认证企业的商业伙伴及时执行本项标准的情况。 |
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 1.商业伙伴安全情况: (1)结合商业伙伴在国际贸易供应链环节中所涉及的业务,按照本认证标准中相关的贸易安全内容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要求的情况。 (2)对商业伙伴提供贸易安全相关培训、指导的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与生产、物流、仓储、报关、收发货单位等不同类型商业伙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书面材料。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商业伙伴书面文件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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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货物、物品安全控制 |
9.货物、物品安全 | (1)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运抵的货物、物品要与货物、物品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物品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物品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物品关键交接环节有签名、盖章等保护制度。 | 1.货物、物品安全情况: (1)负责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的责任部门(岗位)。 (2)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的流程。 (3)装运、接收货物、物品时核对的单据、内容、方式。 (4)关键交接环节的要求,签名或盖章的情况。 (5)过往发生的删改单、查验查获、申报不实处罚记录等情况,企业装运和接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异常处置情况。 2.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企业货物、物品的整套装运文件。 (2)企业货物、物品的整套接收文件。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3.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装运和接收货物、物品的实际情况。 (2)监装的实际情况,以及监装时查看实物确保申报与实际出口货物一致的情况。 (3)装运、接收货物、物品时的视频监控记录至少保存60日。 |
(2)货物、物品差异:在出现货物、物品溢、短装,法检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指标不合格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货物、物品差异处置的书面文件,明确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应急处置、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应包括:货物、物品溢、短装,法检商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指标不合格或者其他异常现象等处置措施。 2.货物、物品安全情况: (1)发现货物、物品差异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2)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同样情形的情况。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企业货物、物品差异处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货物、物品差异管理情况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1)企业的接收、装运的相关单证,结合进出口数据验证申报一致性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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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 10.集装箱安全 | 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 | 1.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应配合海关认证人员的延伸认证要求,联系1家由海关认证人员指定的与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进行延伸认证,包括提供集装箱安全相关制度、配合认证人员的抽查要求提供相关记录以及必要时实地认证。 2.企业委托的物流运输企业均为海关认证企业的,免予延伸认证。 |
集装箱检查: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顺序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集装箱检查的书面文件,明确集装箱安全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集装箱安全情况: (1)负责集装箱检查的责任部门(岗位)。 (2)集装箱检查的环节、具体流程、检查重点。 (3)集装箱检查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对检查目的的了解情况,对相关技能的掌握情况。 (4)发现集装箱结构不完整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要求,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集装箱检查记录。应包括集装箱号码、封条号码、七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日期及时间等。 (2)集装箱结构不完整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记录。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集装箱的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应配合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集装箱检查的具体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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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运输工具安全控制措施 | 11.运输工具安全 | 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延伸认证其1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 | 1.只做单纯的国际贸易业务的非生产型企业,应配合海关认证人员的延伸认证要求,联系1家由海关认证人员指定的与其有委托关系的主要物流运输企业进行延伸认证,包括提供运输工具安全相关制度、配合认证人员的抽查要求提供相关记录以及必要时实地认证。 2.企业委托的物流运输企业均为海关认证企业的,免予延伸认证。 |
运输工具检查:对所有运输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藏匿可疑货物、物品,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 1.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有效落实: 运输工具检查的书面文件,明确运输工具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管理要求、档案资料保管等内容。 2.集装箱安全情况: (1)负责运输工具检查的责任部门(岗位)。 (2)自行负责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运输的情况。 (3)使用的运输工具种类。 (4)运输工具检查的环节、具体流程、检查重点。 (5)运输工具检查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对检查的目的的了解情况,对相关技能的掌握情况。 (6)发现运输工具藏匿可疑货物、物品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程序,过往发生的实际处置情况(若有)以及处置结果。 3.按照海关认证人员要求提供抽查记录: (1)运输工具检查记录。应包括运输工具号码、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日期及时间等。 (2)过往发现藏匿可疑货物、物品或者有可疑、改装现象的处置记录(若有)。 重新认证企业,抽查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的记录。 企业对运输工具管理应与企业制度规定相符,并符合本项标准要求。 4.配合海关认证人员实地查看: 运输工具检查的具体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