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收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出口方而言,收款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环节。国内企业作为出口方,存在下列四种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收款风险。
1、风险提示
①货到付款、定金销售造成的收款风险。
由于出口竞争激烈,国内企业和外贸公司往往会同意外商提出的货到付款、定金销售的交易方式,容易造成外商收货后拖欠货款甚至商业欺诈的情况。有的外商以小额定金或预付款骗取大额货物,有的先进行几笔小额交易,按时结清货款取得国内出口方信任后,再以大额交易骗取货物。
②外汇管制导致收款风险。
由于国际贸易双方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一般需要进行货币汇兑,产生外汇转移。一旦进口国发生政治动荡或经济状况恶化,在贸易政策上往往会采取外汇管制,造成外汇转移的风险,此时即使外商愿意依约支付货款,但因外汇管制,出口企业也难以收汇。
③货物质量争议造成的收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外商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的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经济低迷、产品销量不好时,质量问题常常成为外商毁约的理由,导致国内出口方货、款两空。
④不合理交货期限导致收款风险。
由于出口贸易竞争激烈,国内出口方为急于成交或受惑于巨额订单,即使外商要求的交货时间非常紧迫,也会与之订约,一旦迟延交付,往往面临外商解约合同并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赔偿金的风险。有时国内出口方仅迟延交货数日,在市场行情良好的情况下,外商虽能接受延期交货,但也会借此压价或拒付货款;而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延迟交付则成为外商解约的理由。
2、防范措施
①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国内出口方应避免采取货到付款、定金销售的销售方式,尽量约定以信用证、货前T/T等结算方式,或者要求外商提供银行保函,为货款支付提供保证。即使采取货到付款、定金销售的,也要尽量提高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减少收款风险。
②注重控制货权。在涉及远洋运输的国际贸易中,出口方注意掌握正本提单,货物装船后可先将正本提单传真给外商,要求外商付清货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交外商。
③认真审查合同,避免因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影响收款。
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赔付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商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有短期和中长期保险。投保该险种可帮助国内出口企业有效分散风险,对于规模不大、抗风险性较弱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意义更为深远。我国各地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非常重视,出口企业投保还可以享受政府的补贴,最高可达50%。
(二)信用证结算风险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银行充当了进出口买卖双方的“中间人”,使商业信用变成银行信用,但由于单证交易独立于货物交易,同时涉及到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保兑行等多家银行、因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1、进口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风险
①风险提示
在进口贸易中,外商一般会要求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由于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仅审查形式真实性,导致有的外商为早日回笼货款或是骗取信用证下款项而修改甚至伪造单据。即使国内进口方发现外商提供的单据系变造、伪造,但因银行一般坚持单据表面一致即应议付的原则,往往将货款支付给外商;有的外商用无价值或价值较低的货物代替合同项下的货物,国内进口方在收到货物时,银行往往已经支付了信用证下的款项。
②防范措施
a核查单据的真实性。
对外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国内进口方要注意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如对提单可通过查询承运船舶的船期,特别是进出装货港的时间,以确定提单是否存在倒签或者伪造的情形。一旦发现单据异常,可以及时向开证行反映,并积极配合银行审查是否存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争取找出实质性的不符点并拒绝接受,以阻止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议付。
b申请法院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国内进口方如果发现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要注意的是,信用证止付申请需要在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被善意支付、议付或信用证所附单据未被善意承兑之前提出,时间非常紧迫,寻求救济的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开立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外商往往会寻求与其关系密切的银行议付,审查及议付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国内进口方通过申请止付获得救济的可能性更加渺茫。如某一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中,受益人(国外出口方)在香港某银行交单,该行在一天内完成审单、付款(按照银行业惯例,交单、审单及议付流程通常需要五到七个工作日,当日完成的情况极其罕见),致使开证申请人(国内进口方)无法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只能直接起诉出口商追讨货款,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大大增加。
2、出口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风险
①风险提示
a信用证不符点风险。
在出口贸易中,有的国内出口方没有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单据,或者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外商往往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款项或者要求降价,而此时货物已经出运或运抵目的港,国内出口方如果不能及时回运或在当地处理货物,不仅要承担巨额的滞港、滞箱费用,还可能面临被当地海关强制处理甚至罚没销毁的风险,所以很多情况下只能接受外商提出的不合理的降价要求。涉及短途运输的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会比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更早达到目的地,实务中为避免买方提货迟延,经常出现“将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2/3正本提单提交银行议付”的约定,有的外商在提取货物后会千方百计寻找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或借机压价,使得国内出口方无法利用信用证收取货款。
b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通常是指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或者条款规定单据取得需要进口商的配合,从而使进口商掌握贸易主动权,致使出口商面临交单不符的风险。常见的软条款有: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货到目的港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在出口贸易中,信用证如存在软条款的,将使国内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贸易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外商手中,国内出口方面临货物被骗的风险。
c开证行信用风险。
有的国外银行,特别是一些在我国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小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如果国外进口商不愿意付款,即使国内出口方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了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也会配合外商在审单中故意挑毛病,寻找理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d地区风险。
近年来,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制不健全,外商通过司法途径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东南亚、拉丁美洲、中东地区。一些外商在行情不好或遭遇经营困难时,往往以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构成欺诈等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止付令,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借机赖账。 ②防范措施 信用证虽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担保,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国内出口方仍应认真、审慎地做好相关审查、核实工作,避免风险。